辛辛苦苦把儿子拉扯大,终于等到儿子也结婚生子,本以为自己和老伴能享受快乐退休生活,结果儿子和儿媳闹离婚,二人当起了“甩手掌柜”,把孩子扔给了我们?五天、五个月也就罢了,五年可不是一笔小支出,这个钱能问他们要吗?
【资料图】
案情概要
李先生与高女士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。李、高二人自2017年开始分居,2022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。
李大爷与王大娘是李先生的父母,李先生的女儿自2017年起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,各项生活、教育费用均由二人承担。
2022年8月,爷爷奶奶诉至法院,要求李先生与高女士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孙女的医疗费、教育费、保险费、生活费等费用。
裁判结果
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先生与高女士对其女儿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。在李先生与高女士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,李大爷与王大娘作为祖父母,对孙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。李大爷与王大娘为了孙女的健康成长,代替李先生与高女士履行抚养义务,构成无因管理之债。
遂判决:李先生与高女士向李某夫妇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其女儿的医疗费、教育费、保险费、生活费等合计116337元。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典型意义
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”
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。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抚养孙子女、外孙子女期间支付的医疗费、教育费、生活费等费用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,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构成无因管理,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垫付的相关费用。
为人父母者,不能以“啃老”的方式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职责,更不能将老人出于亲情的照拂视为理所当然,而应积极肩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,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树立好榜样、营造好氛围。(苏高轩)